为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疫情报告规定,特制定我校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如下:
1.我校由燕会军同志具体负责传染病疫情登记和报告。
2.传染病疫情报告员要极积参加市教体局及卫生部门的培训,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传染病报告员未经上级领导许可,不得随意更换。
3.传染病报告员有权对辖区内的班级和个人进行传染病预防、治疗实施监督,定期检查,有权对违犯《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提出处罚建议。
4.传染病报告员应有传染病登记本、传染病报告卡,做好登记项目齐全、材料完整。
5.学校要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发现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要认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及时上报。
6.传染病报告员必须按照法定时间进行传染病报告,不得迟报、漏报、瞒报或慌报疫情。
7.传染病报告要加强责任心,对玩忽职守、瞒报或谎报,不按时报等造成传染病传播或流行的,要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