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教育科研工作的科学管理,提高学校教育科研水平和师资队伍的质量,促进学校内涵提升和教育质量的全面提高,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的教育科研旨在探索学校职业教育科学的内在规律,应用教育学的理论解决教育实践中的问题。以研究指导工作,以工作促进研究。使教育教学工作遵从教育规律,以适应知识经济时代对教育发展的要求。
第三条 教育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受到学校的尊重、支持和鼓励。
第二章 教育科研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教育科研机构及其职责。
学校教育管理处是学校的教育科研管理机构,在主管校长直接领导下对全校行使教育科研工作的管理职权,具体如下:
(一)负责学校教育科研的普及和指导工作。
(二)负责学校对市级课题和省级课题的申报和论证工作。
(三)制定学校《教育科研课题指南》,供教职工选用。
(四)组织教工进行各级课题的研究,做好课题管理工作。
(五)负责课题经费的申请、核实、报批和发放。
(六)负责教育科研成果的鉴定、评奖、推广和应用。
第五条 教育科研机构的义务
(一)为校长的教育决策提供真实、可靠、有价值的信息资料, 提出参考意见和可供选择的方案。
(二)及时为广大教工提供教育科研的信息和情报。
(三)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召开教育教学经验交流会。
(四)承担学校或上级部门委托的有关教育科研任务。
第六条 校教育科研工作领导小组
(一)学校成立教育科研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长领导、教学管理处理日常事务。
(二)教育科研工作领导小组由5—7名成员组成。小组设组长、副组长各一名。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副校长担任,成员由教学管理处主任及各教学部主任组成。
(三)教育科研工作领导小组有评审校教育科研成果奖等职责。
第三章 教育科研课题申报与论证
第七条 校级课题的制定原则
(一)科学性原则:课题应以职业教育、心理学等理论为依据,研究过程、研究方法科学合理。
(二)实践性原则:课题针对本校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际问题,针对教育上的热点、难点命题等进行研究。研究的成果对教育的实践具有应用价值和指导意义。
(三)先进性原则:课题研究的成果具有创新意义或与同类研究相比,有一定的领先性。
(四)可行性原则:课题立足实际,研究目标明确具体,并具备完成研究的物质条件和人员素质条件。
第八条 课题研究范围与申报人
(一)课题研究的内容属于中等职业教育范畴,可以是教育实验、教育调查、教育评估、经验总结成果推广以及其它经教科室认可的教育、教学、管理论文。
(二)凡本校教职工均可参加学校教育科研课题的申报。
第九条 课题的申报与审批
(一)校级课题申报每年一次。
(二)凡申报校级课题须填报《济源职业技术学校教育科研课题申请书》,由校教学管理处组织评审论证,报校长审批。
(三)申报市级、省级及全国性课题应报教学管理处同意并登记。
第四章 教育科研课题的过程管理
第十条 批准立项后的课题主要由教学管理处管理,课题组负责人所在部门协助管理。课题负责人所在部门应当为课题负责人提供教科研方便,以保证教科研课题保质按期完成。
第十一条 课题组负责人不得随意变更,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变更课题组负责人的,应当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交变更申请报告,说明理由,待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二条 课题组应当接受教学管理处对课题的检查、督导。课题研究中期,课题组应当用书面形式向督导科研室报告课题研究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批准立项的各级课题,不得随意变更研究方向和研究计划。
第十四条 对擅自变更研究内容、计划和研究成员的,或者无故不按期完成课题任务的,教学管理处将上报主管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撤销该课题,课题组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校级及以上科研课题。
第十五条 课题开题工作是—项严肃慎重的工作。开题工作必须由课题承担人完成,并认真修改和完善课题方案,准备好课题开题申请、课题背景材料(或调查报告)、课题方案、课题研究工作计划和前期研究小结等材料方可开题。
开题过程主要包括:课题背景介绍、介绍课题方案、制订课题研究工作计划、前期研究小结、课题咨询与论证、开题会总结。
课题开题应视其研究领域邀请有关人员参加开题会,会议涉及的问题要有记录,会议所有的材料均应存档,开题情况用以开题报告的形式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课题实施由课题负责人负责,按课题研究工作计划组织课题组全体成员开展各种研究活动,每次活动后,认真分析得失,作好记录,并为下次活动作好准备。
第十七条 各级课题均需要进行中期检查。
中期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课题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的研究进度是否符合课题计划的要求。
(二)课题负责人所在的部门是否为课题实施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如时间、调研方便等)。
(三)课题经费是否真正用于教科研工作,开支是否合理。
(四)课题的基础性调研、资料整理、专题研讨、论文和著作的撰写等工作是否已经开展,情况如何。
(五)研究所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不足。
中期检查的程序:
(一)课题负责人须提交课题中期检查表和中期研究报告报送教学管理处。
(二)教学管理处将课题中期检查表和研究报告进行汇总,考查核实后上报学校主管领导及上级部门。
在中期检查中发现问题,教学管理处应责成课题负责人陈述理由,限期纠正。如发现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上报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撤销该课题的研究:
(一)课题立项后,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
(二)课题实施情况表明,课题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三)负责人(包括课题组主要成员)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进行正常的研究工作。
(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课题负责人和研究课题。
(五)由于课题组内部原因,课题研究已无法继续进行。
第十八条 课题的结题与推广
(一)课题结题材料。对已完成预定任务的各级教科研课题,课题负责人应提交完整的结题材料,由教学管理处验收归档。
结题材料主要包括:课题申请书、立项通知书、实施研究方案、课题中期研究报告、课题研究总结报告、预计推广应用报告、发表或获奖论文的原件、成果鉴定书、经费使用、仪器设备购置等情况报告。
(二)课题结题程序。
1.课题负责人在规定的完成时间内提出结题申请,提交结题报告,填写课题结项申请评审书。
2.课题负责人和学校教学管理处协商聘请有关专家召开校级结题鉴定会,审核研究成果,并写出鉴定意见,形成结论,报学校领导审批,并将鉴定结论书面通知课题负责人。省、市级课题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三)课题成果推广。教学管理处每年在已经结题的课题中挑选优秀校级教科研课题向市、省、国家科研单位推荐或出版。成果推广的方法和途径主要有:专家鉴定会、成果发布会、现场观摩会、年会(包括教育教学综合年会、班主任工作研讨会、专题问题研讨会等)、推荐杂志发表、推荐大范围的交流和评奖、编辑学校论文集、讲义或出版校本教材;
第十九条 对鉴定验收未获通过者,要求课题组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修改完善。如仍未通过的,应当将所剩经费收回学校,并取消课题组负责人再次申报各级课题的资格。
第二十条 课题研究档案管理。课题档案由课题负责人建立,应有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和保管,并定期进行检查,确保材料完整、准确、系统。凡归档的文件材料,要求格式统一、工整清晰、规范、便于保存和查阅。
课题结题后,课题负责人应向教学管理处呈交下列档案材料各一份:
1.教育科研课题立项申请书;
2.教育科研课题立项通知书;
3.课题开题报告;
4.课题中期研究报告;
5.终结成果报告、研究报告、鉴定结论、证书;
6.获奖证书。
第五章 教育科研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专项教育科研经费,凡经批准的校级课题、市级、省级及全国性课题均享受经费资助。
第二十二条 经费的申请,审批和发放。课题经申报立项,申报人可向教学管理处申请课题研究经费,根据课题研究的进展情况,提供相应经费。由教学管理处上报,校长审批,按财务制度报销。
第二十三条 课题经费限于课题研究直接发生的费用,不得用于工资性支出。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资料费:购置课题研究必需的书刊、资料及复印等开支。
(二)课题及成果评审费:课题的论证、查新、研究、鉴定及优秀科研成果评审等所需开支。
(三)培训费:课题主要成员必要的学习、培训经费。
(四)劳务费:聘请专家、学者来校讲学或非课题组成员承担课题研究工作任务的劳务费。
(五)印刷费:课题研究成果的印刷、打印、校对等费用。
(六)差旅费:为完成课题研究而进行的调研活动产生的费用。
第六章 教育科研成果鉴定与评奖
第二十四条 学校鼓励教师已完成的教育科研成果参加省市级教育科研优秀成果评选。教育科研成果的申报对象,评奖范围和时间。
(一)凡本校教职工完成的教育科研成果均可申报评选。
(二)申报的教育科研成果评选材料,包括调查报告、实验报告、教育教学先进经验总结以及研究论文等,凡已参加的成果,不得重复申报。
(三)教育科研成果评奖每年评选一次,于每年的前半年进行。评奖是对本校教育科研现状的综合性评价与检阅,是对教师学术水平的检测与激励。
第二十五条 教育科研成果的奖励方法
(一)凡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教育科研成果评选中获奖的,学校给予一定的奖励,并在评优、聘任中占一定比分及优先考虑。
(二)教学部、处室人员积极进行课题研究,程序规范,并取得较为显著的成绩。对部门内承担的各级课题能实施有效管理的,可被评为先进部室。
(三)在教育科研成果的推广方面,在教育科研的理论研究或实践研究方面取得较好成绩者,可评为先进个人,并择优推荐上级主管部门表彰。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教育科研成果登记制度。凡在本年度获得的各项教育科研成果,必须在每年的12月底前到教学管理处登记。凡未在教学管理处登记的教育科研成果,在评优评选时将不作为业绩条件。
登记范围包括:
1.已结项教育科研课题;
2.各级各类优秀教育科研成果;
3.公开发表论文;
4.各级各类获奖论文。
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
1.课题结项证书及专家鉴定意见书复印件;
2.优秀教育科研成果获奖证书复印件;
3.公开发表论文刊物复印件(封面、目录、论文页、封底);
4.论文获奖证书复印件及论文。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于教学管理处。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