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监督和保障有关人员更好地履行传染病预防工 作职责,保护学校师生员工身体健康,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学校重大传染病事故,一起传染100人以 上或死亡一人以上的传染病事故。学校发生传染病后,除依法对 相关责任者追究法律责任外,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和责任人追 究行政责任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形式有通报批评或 行政处分。
第三条学校发生重大传染病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学校校长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建立学校传染病预防主管校长负责制,未设立专职 或兼职管理人员的,追究校长责任:
(二)未建立学校传染病预防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追 究校长责任:
(三)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改进意见,未 按卫生监督文书规定的时限进行改正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七)发生学校传染病事故瞒报、迟报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 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学校传染病传染事态扩大的,追究相关 责任人责任:
(八)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
任。
(九)有其他与学校传染病发生直接相关的失职行为的,追 究相关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