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教育局关于开展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示范区(校)创建活动的通知
2014-3-19 11:25:33 文章来源:教科所 (阅读次数: 67)
各中心校、市直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教基〔2012〕15号)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3〕476号)的有关要求,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示范区示范校创建活动的通知》(教基一〔2014〕144号),决定在全市中心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示范区、中小学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示范校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示范区创建条件
(一)领导重视。建立有心理健康教育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健全。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的制度明确、措施有力。近三年来未发生重大恶性事件。
(二)经费保障。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教师培训以及心理辅导(咨询)室、辅导中心建设经费有保障。
(三)心理辅导室建设。所辖区域内所有学校设置有心理辅导(咨询)室。心理辅导(咨询)室按要求配备专业办公和辅导器材,制度完善,档案齐全,管理规范,环境美观、优雅、安静,并通过市心理辅导(咨询)室达标验收。
(四)人员配备。中心校配备有心理健康教育教研员。所有学校都要配备有基本满足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需要的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
(五)培训教研。制定有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培训规划。积极参加国家、省、市组织的有关人员心理健康教育培训,认真组织校级培训。每年对专兼职教师、班主任、辅导员等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培训不少于30学时。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教学研讨交流,积极开展校本研修,为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专业成长搭建平台。
(六)教育教学。重视加强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建设和教学资源研发工作。区域内所有学校开设了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开足课时。积极、科学地开展学生心理团体辅导和个体辅导活动。多渠道开展心理健康教育,重视利用社会力量和家长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七)心理健康教育的普及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心理健康教育普及及宣传活动,向广大师生普及心理健康教育知识,同时通过家长学校等途径向学生家长宣传心理健康教育知识,把发展性心理健康教育理念渗透到教育教学全过程。
二、示范校创建条件
(一)组织管理。学校重视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校长支持并积极参加心理健康教育培训和研讨活动;成立心理健康教育中心,配备专人负责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按照每年每生5—10元的标准设立心理健康教育专项经费;心理健康教育列入学校工作计划,定期开展工作例会和学习交流活动,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档案。
(二)队伍建设。配备有基本满足需要的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在校生5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500人以上的学校,每500人配1名,且专职教师不少于专兼职教师总数的二分之一;专兼职教师及班主任按上级要求参加心理健康教育培训学习,并达到规定学分;专兼职教师工作量和报酬有明确规定,并将工作量计入考核。
(三)教育教学。将心理健康教育作为必修课列入课程计划,小学每年不少于12节、初中和高中每年不少于14节;心理健康教育课以活动课为主,形式多样,效果好;将心理健康教育贯穿于教育教学全过程,与班主任工作、班团队活动、校园文体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等有机结合。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有心理健康教育教材及相关资料。
(四)心理辅导(咨询)室建设。按要求建立心理辅导(咨询)室,使用面积80平方米以上,配备有相应的设备和资料,积极开展心理辅导活动,心理辅导(咨询)室利用率高,规章制度健全,通过市级评估验收。
(五)管理与环境。学校整体育人环境良好,师生关系融洽;开展多种形式的心理健康教育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同时通过家长学校等途径向学生家长宣传普及心理健康教育知识每学期不少于2次。
(六)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特色与影响力。学校创造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特色鲜明,成效显著,在区域内具有影响力。学校承担有省级心理健康教育方面的研究课题,或获得市级以上优秀心理健康教育成果、市心理健康教育优质课二等以上奖项。
三、组织实施
(一)创建主体。心理健康教育示范区创建主体为各中心校,心理健康教育示范校创建主体为全市各中小学校,全市各中小学校要按照创建条件认真开展创建活动。
(三)认定表彰。市教育局将组织创建申报单位,通过参观考察、研讨交流等方式提升创建水平,并组织检查评估组对所有创建申报单位进行材料审核和现场评估,认定市级心理健康教育示范区和示范校,表彰心理健康教育先进个人。同时选拔优秀单位参评省级心理健康教育示范校。对创建不力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心理健康教育评优评先资格。
(四)动态管理。心理健康教育示范区(校)实行动态管理,每2-3年复查一次,对复查不合格的单位和学校将取消称号。今后评选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先进单位原则上应从示范区、示范校中评选,并可优先推荐为文明学校。
4.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示范区示范校创建活动的通知
济源市教育局
2014年3月17日